新保险法贴近客户体会民生——生命人寿鞍山中支闫耀华
新保险法即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修订四大方面:被保险人的保障、保险公司的理赔、偿付能力、高管监管、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新《保险法》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这对未来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保险条款的完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案例1:王某故意隐瞒患癌症的经历,投保了健康险,结果两年后出险身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保户所在地的医院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根据现行《保险法》,由于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二)理赔设时间限制
案例: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间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客户理赔时可能因为一些小毛病而被延误。新《保险法》实施后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首先,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需要提供的证明和材料,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此外,保险公司收到索赔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果超出规定期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三)增加人性化服务
对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新《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种服务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新保险法使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能力增强,被保险人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贴近客户,体会民生。